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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勞基法薪資計算!!!

我8/1任職!!11/2提離職做到11/15後來我11/12跟公司請假!!所以算做到11/11日最後一天!!先前11/1也請了病假!!12/5日發薪日~我只領到6383元~我的薪水如下:22000 2000全勤=24000元~因有請假所以沒有全勤~會計計算方式如下:11/1~11/12 實際上班天數為9天22000/30*9=6600-217(勞建保)=6383元(請事假一天 一天算特休~)這樣對嗎??
勞基法第39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月薪制就是包含假日都要給薪的。

11月1日病假(扣半薪)11月12日(特休不扣薪)你的薪資正確的算法應是:22000 / 30 * 12 = 880022000 / 30 / 2 = 367(病假扣款)8800 - 367 - 217 = 8216 參考資料 我是人資
我的算法:22000/30*10(含假日)-217=7116勞保不足月以日計算

健保11月30日落在那

就以那天算整月份。

照理你未滿一年不能享有特休。

如果你12日是休特休

而你辭職日又是15日

假如你是週休2日那13、14兩天也是可算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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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0120806772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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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01無敵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