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子資遣費可以拿到多少錢
我想請問一下我在此公司上班是從4/30開始的最近公司因為經營上的關係要開始大動作裁員主管是跟我說公司是會給我10天的遣散費那所以
我總共只會拿到10天的遣散費嗎不是有說法說
會至少拿到一個月的資遣費然後公司那邊再看年資
任期滿一年再給一個月不好意思
我爬過文了
可是還是看不太懂再麻煩各位幫我解答了
新制資遣費( 94/06/30 以後適用)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
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
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 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
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
每滿1年發給0.5個月之平均 工資
未滿1年者
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
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資遣)三十日內發給。
4/30到職﹏11/30資遣=工作年資7個月。
假如平均薪資24000元x0.5除12x7月=資遣費7000元。
勞基法第16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
於10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
於20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
於30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
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您在公司的工作年資是7個月
依規定雇主需10日前預告
預告時間不足可向公司要求補足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基法第19條規定(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 勞動契約終止時
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
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資遣離職證明=『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注意〞 如果簽了一般離職書就無法申請失業補助了。
並非所有離職失業事項、都可以請領失業補助
申請失業補助
需公司以資遣的方式辦理後
由公司開立因歇業、轉讓、虧損、業務緊縮、 裁員等事項的離職證明書、 才符合請領失業原因
=非自願離職。
有加蓋公司大小章
勞保專用大小章相同效用
這樣您才能申請失業補助。
勞保失業補助請領資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
而有下列各種情形者得請領失業給付: 1.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2.至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
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3.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中心(站)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 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者。
申請方式:持非自願離職書正本及影印本、 身分證正本及影印本、 本人金融機構存簿影印本、印章。
失業補助給付標準: 勞工離職前6個月 的平均投保薪資之60%
最多給付6個月。
失業給付申請中找到工作。
得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
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以上者。
請領資料: 新工作做3個月以上、 並勞保加保滿3個月符合資格。
資料:由新公司開立勞工在職證明、 並蓋公司大小章、 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本人金融機構存簿影本、 本人印章、填寫完整之就業 獎勵津貼申請書。
提早就業獎勵津貼給付標準: 未請完的失業補助給付金額的50%一次給付。
直接用掛號寄到勞工保險局申請
勞保局地址:10013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4號。
勞保局電話: 02-2396-1266 希望這樣回答對您提出的問題有幫助!
一般來說任期滿一年公司是發一個月資遣費
滿兩年就發二個的資遣費....依此類推
若你在公司未滿一年則依照你任職期間按比例計算
你從今年4/30上班(要看公司幫你加保的時間來計算)至今年11月底月的話
任職時間共7個月
計算方式以一個月薪水除12個月再乖任職時間7個月=你應該領得的資遣費.你可先打電話給勞保局詢問相關問題之後再與公司協調.希望對你有幫助
我想你說的應該是你今年4/30開始上班我也有去翻閱一下其他的文章我看了其他人所給予的答案之後我的想法如下你上班至今已經將進7個月但是未任滿一年所以你的資遣費的計算應該用每月之薪資所得..除以..7個月出來的答案就是你可以得到的資遣費用。
例:每月所得25000除7個月=3572元四捨五入計算方式。
====ps.我不清楚你的日薪多少
所以不能替你算的很透冊;假如根據日薪給你10天
那你一天不就只有3百多元?不大可能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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