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行業員工不在勞基法保障之中?請舉出5種以上
那些行業員工不在勞基法保障之中?請舉出5種以上名 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保障勞工權益
加強勞雇關係
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
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第 2 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一 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 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 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 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 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
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 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 計算者
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
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 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
以百分之六十計。
五 事業單位:謂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六 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第 3 條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一 農、林、漁、牧業。
二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 製造業。
四 營造業。
五 水電、煤氣業。
六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 大眾傳播業。
八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
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
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
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
不適用之。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
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總數五分之一。
-------------------------------------------------------------------------------------------------------幫忙白話解釋畫起來的內容又我剛好是不在勞基法保障的行業中而我是擔任司機一職是算運輸業嗎?-.-
勞基法不適用行業包括A.(不適用之行業)包括: 藝文業 86-- 其他社會服務業 829- 人民團體 825- 國際機構及外國駐在機構 92-- B.(不適用之工作者*)包括: 一、下列人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餐飲業中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
5899* 如:攤販 公立之各級學校(8211*、8212*、8213*、8214*)及幼稚園8215*、特殊教育事業8216*、社會教育事業8217*、職業訓練事業8218*等(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私立之各級教育(8211*、8212*、8213*、8214*)、特殊教育事業8216*、社會教育事業8217*、職業訓練事業8218*、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8215*等之教師、職員。
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822-*(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私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員822-*。
娛樂業中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870-*。
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清潔隊員及國會助理除外)之工作者911-*。
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除外)之工作者912-*。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823-*、法律及會計服務業之律師及會計師71--*。
二、指定之下列各業工作者
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但該人員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至同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適用勞動基準法期間之權益
均依該法規定辦理: 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823-*。
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824-*。
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8241*。
個人服務業中家事服務業之工作者894-*。
2.73.8.1第一階段即把運輸業納如勞基法
技工、工友、駕駛人
皆適用。
參考資料
本身是勞工安全管理師
幼教.公立學校.私立學校之老師.財團法人職員.公私立學術研究員.運動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軍人.醫師.律師.會計師.勞工局義務調解人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勞動基準法條文,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勞動基準法工資,勞動基準法資遣員工,勞動基準法第11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勞動基準法法規,勞動基準法30,勞動基準法喪假勞動基準法,服務業,行業,工作,勞工權益,勞雇關係,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工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8211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6043002571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