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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單!!

請問一下!! 我9月警察取締開張罰單

可是我一個禮拜已經繳過了爾後他11月份又寄1張罰單跟9月份的罰單是同1天的罰單

可是他開的罰單標題不一樣

如此我不服是否可不去繳?
如果你當天確實在同一地點有兩項違規~且在罰單上簽名~~那可就要乖乖繳納~~如果沒有~可以向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提出申訴~並提供你的教費收據~該所總機電話(02)2365-8270(代表號)

傳真:(02)8369-2386 該所地址:10091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四段92號7~8樓電子信箱:taoweb*mail.tao.gov.tw 也可利用市民熱線1999查詢交通違規裁決相關業務 參考資料 自己
罰單還是要繳喔!交通違規事項有些是不能連續處罰沒錯的雖然第二張的罰單來的比較慢可是兩張罰單引用的處罰條例不一樣這就表示你有兩種以上的違規事項既然違規事項不同而且你也的確有違規事實的話很可惜你這張罰單還是要去繳清如果期限內沒繳清罰款有的會加倍你可以上電子公路監理網站查詢
不服~必須到監理處去申訴~才對~保障自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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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8120102104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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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01無敵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