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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處罰連續開單

同一個地方 同1天相隔不到4小時 違規停車被開了2張罰單 時間太近了吧!!!!中間曾回車上取物但沒有看到任何通知單所以未能及時將車子移走又被開第2張.......哇.....我可以去申訴嗎??? 去哪裡申訴?
是告發單(白單)還是違規通知單(紅單)?白單就不要理他

因為紅單不一定來如果收到2張紅單

可以申訴台北市交通裁決所

在水源市場樓上

台大對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30~下午5:30 (午間休息時間櫃台照常服務)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四段92號7~8樓總機:(02)2365-8270 語音查詢及傳真專線:(02)2367-5280Q1:對違規通知單(紅單)舉發內容不服

如何辦理陳述(申訴)?具備文件: 1.違規通知單正本。

2.申訴書(敘明理由、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

3.若有採證照片

請附正本。

4.其他足資佐證資料。

5.若申訴人非為受處分之當事人

須檢附受處分人之委任書。

辦理方式: 1.親至應到案處所。

2.掛號郵寄舉發機關或應到案處所。

Q6:請問申訴多久會有結果?由於申訴案件要轉請原舉發單位查明

一般而言

本市舉發者需要47天

外縣市舉發者需62天。

Q7:申訴期間罰鍰會不會增加?將依據您到案申訴的日期(或申訴信件寄達日期)

凍結罰鍰金額。

在您接到申訴回文時

如果仍需要繳款

我們也保留15天的繳款寬限期

再此一階段您可以用申訴當時的罰鍰金額結案。

Q8:申訴回函答覆

仍需繳款結案

請問可以到郵局繳款嗎?請您務必於接到公文答覆後15天內用匯票註明受款人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連同公文寄來結案或持公文到本所繳款。

參考資料 http://www.judge.taipei.gov.tw/
依法得以連續處罰

我想如果申訴可能比較困難!!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第 85-1 條 汽車駕駛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第三十三條、第四十條、第五十六條或第五十七條規定

經舉發後

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

得連續舉發之;其無法當場責令改正者

亦同。

但其違規計點

均以一次核計。

第七條之二之逕行舉發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得連續舉發:一 逕行舉發汽車有第三十三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其違規地 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 上者。

二 逕行舉發汽車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而駕駛人不在場或未 能將車輛移置每逾二小時者。


每兩小時就可再開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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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5091408008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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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01無敵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