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鋼筋生銹了還可用嗎?
如果建築用之竹節鋼筋生銹了還可用嗎?或應如何處理補救可再利用?
1.1 鋼筋(1) 竹節鋼筋︰須符合[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之規定。
焊接用鋼筋應採用SD42W。
(表列於本項之最後一款)(2) 光面鋼筋﹕須符合[CNS 8279 G1019]熱軋直棒鋼與捲狀棒鋼之形狀、尺度、重量及其許可差之規定。
1.2 鋼筋直徑在9mm以上者均應使用竹節鋼筋
8mm以下者得使用光面鋼筋。
1.3 鋼筋如由業主供給者
承包商於領料時
如發現單位重量與標準規格不符
應立即書面報告工程司
以決定取捨並作為結算數量之依據。
1.4 鋼筋如由承包商自購者
應為符合規定之新品
並應購買長料以減少不必要之接頭。
1.5 承包商應先自行辦理完成鋼筋輻射線檢驗
經工程司核准始可使用。
若鋼筋為國內生產者
鋼筋製造廠應領有原子能委員會所發之「鋼鐵業輻射偵檢作業合格證明書」。
進口鋼筋應提出輻射線檢驗報告。
1.6 鋼筋續接器材質鋼筋續接器之材質應符合[ASTM A576][JIS C3445][JIS G4051 S45C]之規定
或工程司核可之同級品。
1.7 竹節鋼筋之標示代號、單位質量、標稱尺度表竹節鋼筋標 號標示代號單位質量(W)(kg/m)標稱直徑(d)(mm)標稱剖面積(S)(cm2)標稱周長D1030.5609.530.71333.0D1340.99412.71.2674.0D1651.5615.91.9865.0D1962.2519.12.8656.0D2273.0422.23.8717.0D2583.9825.45.0678.0D2995.0828.76.4699.0D32106.3932.28.14310.1D36117.9035.810.0711.3D39129.5739.412.1912.4D431411.443.014.5213.5D501615.550.219.7915.8D571820.257.325.7918.02 工廠品質管制2.1 鋼筋工廠檢驗及品質管制應符合ISO 9002之規定
或其產品應符合正字標記之規定。
2.2.2 鋼筋續接器試驗(1) 鋼筋續接器應根據[ACI CODE 318-1995版]有關規定辦理
並經工程司之認可
交由工程司核准之有CNLA認證之實驗機構做抗拉及抗壓強度試驗。
試驗結果其抗拉及抗壓強度至少應達到鋼筋規定強度之[1.25倍]。
(2) 續接之母材鋼筋試驗按[CNS 2111 G2013]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法及[CNS 2112 G2014]金屬材料拉伸試驗試片規定辦理。
母材鋼筋之車牙需小心從事
牙刀需經常保持銳利
以保證車牙續接之效果良好。
(3) 續接器依不同型式
分別以下列規定辦理取樣。
A. 靜耐力性能試驗各號數續接器至少取樣[2個]
每滿[ ]個取樣[1個] [ ]。
B. 高應力反覆耐力性能試驗取樣試驗應取所用最大鋼筋號數。
續接器總數量未滿[1
000個] [ ]時
取樣[1組][ ]或由承包商提出最近3年內實驗機構辦理之試驗報告
其結果符合規定者。
續接器總數量[1
000個] [ ]以上時
每滿[1
000個][ ]取樣[1組][ ]。
(4) 續接器試體必須是以工地實際採用之相同材質及施工方法製成
各項試驗變形量之檢測長度為自續接器兩端向外各20mm或鋼筋直徑之1/2
取大者。
(5) 靜耐力性能試驗:按[CNS 2111 G2013][ ]之規定辦理
其載重係施加拉力至母材鋼筋降伏強度之[95%][ ]
再解壓至降伏強度之[2%][ ]後再施加拉力直至斷裂為止。
其性能需符合下列標準:A. 拉力強度:達到母材鋼筋降伏強度之[125%以上。
B. 軸向勁度:施力至鋼筋降伏強度之[70%]時
軸向勁度在鋼筋彈性模數值以上。
施力至鋼筋降伏強度之[95%]時
軸向勁度在鋼筋彈性模數值之[90%]以上。
C. 殘留滑移量:施力至鋼筋降伏強度之[95%]
再解壓至降伏強度之[2%]時之殘留滑移量在[0.3mm]以下。
(6) 高應力反覆耐力性能試驗A. 單向拉力反覆試驗:以母材鋼筋降伏強度之[2%]為下限
以母材鋼筋降伏強度之[95%]為上限
進行反覆拉力載重[30回]。
第[30回]加載時之最大變形量之點與原點連線之斜率
應超過第1回加載時斜率之[85%]以上。
B. 拉壓反覆試驗:先施加拉力至母材鋼筋降伏強度之[95%]
然後再反向加載至壓應力達降伏強度之[50%]
如此反覆加載共[20回]。
後再施加拉力至降伏應變之[2倍]處
並以鋼筋降伏強度[50%]之壓應力為下限
進行反覆載重共[4回]。
[第20回]載重時之最大變形量之點與原點連線之斜率
應超過第1回載重時斜率之[85%]以上
且滑移量應符合下列規定:a. 第10回反覆載重後之殘留滑移量不得大於[0.2mm](變位)
亦不得大於[1/1
000](應變)。
b. 第20回反覆載重後再4回反覆載重後之殘留滑移量不得大於[0.3mm](變位)
亦不得大於降伏應變之[50%]。
(7) 經高應力反覆耐力性能試驗不合格者
應視該批產品(包括續接器及鋼筋螺紋)為不合格品
承包商應即運離工地;重新運抵工地之產品
工程司應予以抽樣複驗。
(8) 經靜耐力性能試驗
其中1個不合格時應再取樣2個複驗
其中若有1個仍不合格者
應視該批產品(包括續接器及鋼筋螺紋)為不合格品
承包商應即運離工地;重新運抵工地之產品
工程司應依抽樣數量予以抽樣
再予以送驗。
(9) 試驗或複驗所需之時間
承包商應予以考慮
不得因而延誤工期。
3. 施工3.1 準備工作3.1.1 承包商應協調水、電、空調、消防等之預埋工作。
3.2 安裝3.2.1 安裝依[CRSI美國混凝土鋼筋協會]之規定。
3.3 施工方法3.3.1 鋼筋加工(1) 加工前應將鋼筋表面之浮銹、油脂、污泥、油漆及其他有害物質完全清除乾淨。
(2) 接頭之位置應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之指示設於應力較小之處
並應錯開
不得集中在同一斷面上
原則上
鋼筋接頭(搭接)相鄰兩根不得在同一斷面上
應相距[25D以上][依設計圖說規定]。
(3) 鋼筋如有必要以不同尺度者替換時
應事先取得工程司之核可。
替換時
其總斷面積應等於或大於原設計總斷面積。
(4) 所有鋼筋應在常溫下彎曲
非經工程司准許不得加熱為之。
如經工程司准許使用熱彎時
應加熱適宜
不得損及材質及強度
加熱後之鋼筋應在常溫狀態下自然冷卻
不得使用冷水驟冷。
(5) 鋼筋有一部分已埋入混凝土中者
其外露部分除經工程司准許者外
不得再行彎曲
如准再行彎曲時
應以不損傷混凝土之方法施工。
3.3.2 鋼筋排紮及組立(1) 鋼筋於排紮及組立之前
應將其表面附著之灰塵、污泥、浮銹、油脂、油漆及其他有害物質去除乾淨
然後應照設計圖說及施工製造圖所示位置正確排紮及組立
務使鋼筋排列整齊並固定不動。
所有鋼筋交叉點及相疊處應以[黑鐵絲]結紮牢固
以免澆置混凝土時移動變位。
[結紮用鐵絲以採用黑鐵絲為原則]。
(2) 除場置樁或地下連續壁之鋼筋籠及其他經工程司准許之處外
鋼筋結紮不得以焊接為之。
如鋼筋交叉點之間距小於[20cm]
且確能保證鋼筋無移動變位之虞時
經徵得工程司之同意後
可間隔結紮。
3.3.3 鋼筋續接鋼筋之續接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搭接A. 除設計圖說上註明或經工程司核可者外
鋼筋不得任意搭接。
B. 鋼筋之搭接長度應依鋼筋直徑
混凝土之品質及鋼筋應力之種類而定
除設計圖明示者外
均應以ACI或其他適當標準規定為準。
C. 如因搭接將使鋼筋淨距不能符合規定時
經徵得工程司之同意後
得使用焊接或鋼筋續接器
使鋼筋在同軸方向對接。
(2) 焊接A. 焊接應符合美國焊接工程協會[AWS D1.4]之規定。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
由進場之鋼筋中截取樣品
在與施工時相同之條件下焊接作成實樣
應交由工程司核准之有CNLA認證之實驗機構做抗拉強度及彎曲試驗。
試驗結果其拉力至少應達到鋼筋規定降伏強度之[1.25倍]。
B. 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將施工完成之焊接部位截取試樣做上述試驗。
C. 從事焊接工作(包括點焊)之焊接工應具有合格執照。
(3) 續接器施工要求A. 所有接合鋼筋應配合續接器之使用
其長度應先考慮接頭各部尺度後始可切斷
務使兩者能密接。
B. 續接器與鋼筋車牙
車牙長度不得小於[40mm][依設計圖說所示]。
C. 續接器之套筒或筋牙均需有一套牙規
用以檢核錐形角度、牙距、牙長、牙深
若外觀經工程司用目視確認不合格
均不得使用
應予更換。
D. 續接器應使用車牙專用機器
螺紋之切削需使用水溶性切削劑不得使用油性切削劑加工或乾式切削。
E. 車牙其續接端需切平整且無彎曲現象
端面以砂輪機磨平
避免使溶劑黏著於鋼筋車牙以外之竹節鋼筋面上
降低混凝土之握裹力。
鋼筋車製完成後一端需立刻與續接器密接
另一端螺紋部份應以保護套保護之
以防碰損及銹蝕。
F. 續接器於加工完成後需以保護蓋及止水封環密封
以防止灰塵、油污、混凝土或漿液之滲入。
G. 每一接合處必須淨潔、乾燥
排列於正確位置
接合處之緊密度均應予檢視
檢查不合格時應予更換。
H. 相鄰鋼筋之續接至少須互相錯開[60cm]I. 鋼筋之加工不得採用剪斷或熔斷法
須以鋸床或砂輪切割以保持最終之平整。
J. 續接器應予鎖緊。
3.3.4 鋼筋保護層(1) 鋼筋保護層厚度
即最外層鋼筋外面與混凝土表面間之淨距離
應按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
如設計圖說未規定時
以下表為準。
說 明板 參考資料 公共工程施工規範---03210 (我的品管文件資料庫)